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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资讯

REACH附录XVII拟新增对甲醛及甲醛释放量的限制

2022-05-11 00:00:00

2022年5月2日,欧盟委员向世贸组织(WTO)提交了G/TBT/N/EU/888号通报,提议修订(EC) No 1907/2006附录XVII,新增对甲醛和甲醛释放物质的限制条款。该通报案将开展为期60天的公众咨询,建议的通过日期为2022年结尾一个季度,并拟于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生效。此条款管控对象为物品,后续一旦正式管控,将会对众多企业产生影响。


拟增加甲醛及甲醛释放量限制条款如下:

甲醛及甲醛释放物质

1.自【本修订条例生效后36个月】后,在生产过程中有意添加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的,在拟修订指令规定的测试条件下,物品释放的甲醛浓度超过以下几种情况,不得投放市场:

(a)木制品和家具:0.062mg/m3;

(b)木制品和家具以外的物品:0.08mg/m3

第1小段不适用于:

(a)在合理可预见的条件下仅供户外使用的物品;

(b)专为工业或专业用途的物品,除非其释放的甲醛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导致公众接触;

(c)本附件第72条规定范围内的物品;

(d)属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颁布的法规(EU)528/2012范围内的生物杀灭剂的物品;

(e)法规(EU) 2017/745范围内的设备;(

f)法规(EU) 2016/425范围内的个人防护设备;

(g)法规 (EC) No   1935/2004范围内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物品;

(h)二手物品。

2.自【本修订条例生效后48个月】后,在生产过程中有意添加了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的道路车辆,如果在拟修订指令中规定的测试条件下,这些车辆内部的甲醛浓度超过0.062mg/m3,将不得投放市场。

第1小段不适用于:

(a)专为工业或专业用途的道路车辆,除非这些车辆内部的甲醛浓度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导致公众接触;

(b)二手车。


除了国际上对于甲醛释放量的管控以外,我们国家也高度重视甲醛释放量的管控,2021年3月9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GB/T 39600-2021《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分级》,将室内用人造板及其制品按照甲醛释放量限量分为不同等级,该标准已于 202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。因为该标准提出全新的ENF概念,被称为“史上最严甲醛释放标准”。


适用范围

适用于纤维板、刨花板、胶合板、细木工板、重组装饰材、单板层积材、集成材、饰面人造板、木质地板、木质墙板、木质门等室内用各种人造板及其制品。

限制要求

该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8580-2017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》的细化和配套,将室内用人造板及其制品按甲醛释放限量值分为3个等级:

· E1级≤0.124mg/m?

(与GB 18580-2017限值一致)

· E0级≤0.050mg/m?

(对标CARB-NAF美国加州空气质量委员会-无甲醛添加的标准)· ENF级≤0.025mg/m?

(比目前最严格的CARB-NAF的甲醛规定值还低了一半)


甲醛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认定为一类致癌物,短时间接触对于人体的危害主要是刺激及致敏,长期接触则有致癌作用。甲醛广泛应用于家具、人造板、油漆、胶水等产品的化工原料,使用胶合板、细木工板、中密度纤维板、刨花板等人造板制成的木制家具,甲醛被检出的情况尤为严峻,相关企业应重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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